1.補助項目:
(1)赴新南向國家移地訓練、參賽,或參加體育運動及教學參訪或學術研討等交流活動:
①以補助機票費、住宿費、保險費為原則。
②如交流或參訪項目屬新南向國家優勢運動種類或擬簽訂合作協議案件,得增列補助國外交通費。
③偏遠地區、花東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學校,得增列補助國內交通費、國外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2)邀請新南向國家來臺移地訓練、參賽,或參加體育運動及教學參訪或學術研討等交流活動:請依需求參考運動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處理作業要點基準表核實編列。
2.申請期間:應於活動前3個月,備文檢送申請計畫及相關文件至本部委託單位,並依本部審查期程提出申請。
3.資格條件:
(1)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各級學校。
(3)高中體總及大專體總。
4.審查方式: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就計畫內容、具體可行性、活動規模、經費編列合理性、計畫效益及過往執行情形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列席會議進行簡報說明與答詢。
5.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赴新南向國家移地訓練、參賽,或參加體育運動及教學參訪或學術研討等交流活動:依案件性質、參加人數及交流天數審查補助額度,每案最高補助50萬元為原則。
(2)邀請新南向國家來臺移地訓練、參賽,及運動賽事交流等活動:依案件性質、參加人數、邀請國別數,及辦理天數審查補助額度:
①邀請3個(含)以下國家,每案至多以補助150萬元為原則。
②邀請4個(含)以上國家,每案至多以補助300萬元為原則。
(3)在臺辦理國際體育學術研討會、運動防護人員研習交流、專任運動教練交流或參加體育運動及教學參訪等活動:依案件性質、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審查補助額度:
①辦理天數3天以下者,最高補助20萬元為原則。
②辦理天數超過3天者,最高補助60萬元為原則。
6.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實際申請計畫情形並於115年相關預算額度內辦理。
7.為配合法務部政令宣導,申請本部補助案件者,須配合填寫「運動部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並請連同申請文件一併送本部委託單位。
8. 申請計畫及經費表等相關申請表件,請參考115年運動部推動體育新南向政策-學校體育交流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