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重新開放受理申請,截止日期至115年5月31日。
適度放寬得申請對象:第一類「國際賽事加值型」增加公私立大專校院為得申請單位;第二類「跨域加值型」增加全國性運動團體及公司為得申請單位;另調整第一類及第二類須辦理跨域加值項次,由原2場次放寬為1場次。
請各單位踴躍申請,依限備妥相關申請資料函報本部。前已提送申請資料之相關單位,本部將另案函復。
1.補助項目:
為鼓勵申請單位結合觀光推廣、文化演出、商展市集或特色體驗活動,延長參賽者及觀眾的停留時間,增加住宿、餐飲、交通與文創消費,創造更高的經濟效益,本計畫除補助項目外,亦針對特定其他之必要設定補助項目如下:
(1)包括膳宿費、交通費、保險費、印刷費、佈置費、場地費、權利金、獎金、轉播費、裁判費、工作費、翻譯費、獎品(盃)費、消耗性器材費、服裝費、運動禁藥檢測費、出場費、會計師簽證費及雜支。
(2)其他經本部事前核准之必要項目。
2.申請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間提出申請並備齊資料函送本部,逾期不受理(以發文日期為憑)。但有特殊或急迫情形,未於申請期間申請者,得敘明理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3.資格條件:
(1)第一類(國際賽事加值型):直轄市、縣(市)政府、全國性運動團體、公私立大專校院、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有與體育運動相關之項目,且有辦理國際賽事相關經驗者。
(2)第二類(跨域加值活動型):直轄市、縣(市)政府、全國性運動團體、公私立大專校院、全國性運動學術團體、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有與體育運動相關之項目,且有辦理國際賽事相關經驗者。
4.審查方式:
(1)組成評審會:本部得聘請具運動、觀光、文化、財務、行銷及永續發展等相關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會。
(2)審查方式:由評審會審查申請單位計畫書之完整性、執行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符合本計畫推動方向之程度,另以賽會創新、綠色永續及推動身心障礙運動等為加分項,作為書面審查之依據。經書面審查通過者,本部得視需要通知申請單位列席進行簡報。簡報內容應說明計畫目標、執行策略、跨域合作構想及預期效益等面向進行答詢,以利綜合評估。
5.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依「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規定,補助金額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總經費80%。
(2)申請者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視各該不同財力級次之補助比率上限如下:
(a) 財力分級屬第1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超過60%。
(b) 財力分級屬第2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超過65%。
(c) 財力分級屬第3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超過70%。
(d) 財力分級屬第4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超過75%。
(e) 財力分級屬第5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超過80%。
註: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辦理。
6.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實際申請計畫情形於115年相關預算額度內辦理,並視立法院審議相關預算通過後調整。
7.為配合法務部政令宣導,申請本部補助案件者,須配合填寫「運動部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並請連同申請文件一併送本部審核。
8.相關申請表件:
附件一 申請檢核表
附件二 計畫申請書
附件三 補助項目基準支用說明表
附件四 計畫成果報告書
附件五 運動部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本計畫申請須知前於114年12月8日舉辦說明會,說明會影音如連結,簡報資料如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