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動部為執行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受理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 由學校或非營利性質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等事項之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於捐贈日所屬各該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填妥檢附文件自我檢核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及各該文件(如附件四)向運動部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書。其以掛號郵寄向本部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向本部提出申請者,運動部不予核發捐贈證明書。
請將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函送或郵寄至下方地址:
104703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運動部 產業及科技司 王先生收
承辦人:王先生
連絡電話:(02)8771-1272
E-mail:[email protected]